院發[2017]44号
為維護學院正常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事先向學院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不可抗力原因或學院批準的事由除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院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因病、因事、應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到校學習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學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因病、因事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應征入伍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兩年内。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四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校複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體檢标準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合格且繳納學費者,予以注冊并取得學籍(自入學之日起)。複查不合格者,由學院研究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應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條 在國家規定的新生入學資格複查之後,經核查确認屬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者,立即取消學籍;已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對證書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學生在校期間的所有資料予以封存,除學校印發的《取消學籍通知書》外,學校不向其提供其它任何證明材料。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按時到校,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學習資格,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項教學活動。因故不能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後辦理相關緩交手續。無任何理由不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者,不予注冊,不能取得學習資格。
(一)學生注冊時需持本人學生證,工作人員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證明章,作為憑證,無注冊證明章的學生證無效。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事先向所在系請假(病假需二甲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以下簡稱“醫院”))。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确需續假者,憑醫院診斷證明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按缺課計。
(三)逾期兩周不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制、修業年限與課程考核
第八條 除國家有特别規定外,學院設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專業的學制均為4年。
第九條 修業年限是指學生從入學取得學籍起到完成學業的時長規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專業學生最長修業年限為6年。
第十條 除特别規定外,學生休學、保留學籍、降級等學籍異動的時間均計入本人的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學校第七學期進行進入畢業環節資格審核。學生可以選擇進入畢業環節,也可以申請延期畢業。申請延期畢業的學生應以書面形式向所在系提交 “延期畢業申請”。選擇進入畢業環節的學生到期後必須按時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按學院課程考核和成績管理相關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按學院創新創業相關辦法執行。
第三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四條 學生按入學年級和專業編班,稱自然班。學生按入學年級、專業和自然班取得學号。不論何種原因,學号均不變更。
第十五條 除了招生時有與專業相關明确約定的學生外,其餘學生在一年級每學期末均可申請轉專業,按照學院轉專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402永利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學,受理時間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一)經醫院診斷,證明其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402永利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學校學習。
(二)确有特殊困難,轉學方能繼續學習。
第十七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轉出學校同意;由拟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院,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出具由校長簽署的接收函。拟轉學學生應在學校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除學院留存外,同時報拟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
(三)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四)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五)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六)應予退學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學與複學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正當理由需中斷學習者,應以書面形式申請休學。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辦理休學手續:
(一)因事需中斷學習者,應申請休學。
(二)應征入伍者,應申請休學。
(三)學院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需停課治療疾病、休養累計超過兩周及以上者,應申請休學。
(四)學生所在系認為必須休學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生離校時必須辦理休學手續,學校可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内,其最長修業年限不含服役期。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創業休學,經相關部門認定其創業經曆屬實後,因創業休學的時間可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二十二條 休學申請及相關材料由學生提交所在系,經系簽署意見後,送教務處審核,學院主管院長批準。獲準休學的學生,應于學院批準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内,辦理相關手續并離校。休學期間修讀的課程,學院不予承認。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依據學院紀律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滿者,應于新學期第一周向所在系提交“複學申請”或“繼續休學申請”以及相關材料,經學生所在系簽署意見後,由教務處會同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複學或繼續休學。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并經校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複學。
第五章 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二十五條 學業警示學分為本學期培養計劃規定學分的二分之一。對一學期内取得學分低于學業警示學分者,予以“學業警示”,由學生所在系告知學生及家長;連續兩學期“學業警示”者,按照留級處理,編入下一年級相同班級或指定班級;累計三次(含)以上者,由學生所在系勸其退學。“學業警示”由學生所在系、學生處和教務處同時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予以退學處理。
(一)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複學手續或繼續休學手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三)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四)經醫院診斷,證明其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逾期兩周不注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又無正當理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按退學申請表要求辦理相關手續。非本人申請退學學生的處理,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由學生所在系送達本人,無法直接送達的根據情況可采用留置、郵寄或公告等方式送達。
第二十八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九條 退學學生應于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内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學院發給其學習證明和肄業證書(在校學習至少滿一年)。退學學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請複學。
第六章 處分及學籍處理
第三十條 對有違紀違規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五種。對學生違紀的處分和處理程序等,依照學院違紀處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生因病或因事可以請假。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病假須有醫院證明),三天(含)以内由學生所在系學生輔導員審批,加蓋系公章;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由系主任審批,簽字加蓋公章後報學生處審核備案。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二周,特殊情況超過二周(含)以上由各系審定後報學生處審批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結束學業時,學生所在系應從德、智、體、美諸方面對其作全面鑒定。
第三十三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内,修讀完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學計劃内容和教學環節,取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内,修讀完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學計劃内容和教學環節,但未取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或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結業離校的學生,在學院規定的修業年限内,可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内向原所在系提出旁聽課程的書面申請,批準并交納有關費用後可修讀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參加該課程的考核。通過畢業資格審核後,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對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國家和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可為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及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2017年第18次黨政聯席會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開始實行,《402永利手机版网址學籍管理辦法》(院發〔2014〕43号)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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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