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41 号)相關精神,允許學生用學籍異動前所修部分課程替代異動後應修相對應課程。為規範學籍異動學生(含轉專業、入伍複學、休學複學、留級等)的課程替代管理,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适用範圍
本辦法适用于由于教學執行計劃變動導緻的學籍異動學生學籍異動前實際已修課程與學籍異動後所在專業(或年級)應修對應課程課程信息有變更的情況。
二、課程替代原則
1.實際已修課程學分必須大于或等于執行計劃中被替代課程學分。
2.實際已修課程與執行計劃中被替代課程必須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教學内容。
3.實際已修課程與執行計劃中被替代課程必須具有相同的課程屬性、課程性質。
4.一門實際已修課程隻允許替代一門執行計劃中的課程。
凡不滿足上述條件的,不得辦理課程替代。未辦理課程替代的課程,學生必須于修讀期間補修并考核通過,否則無法正常畢業。
三、課程替代流程
1.申請:課程替代申請應于大四學生成績核對工作結束後兩周内由學生所在院(系)教學秘書在教務系統内彙總提交。
2.審核:課程替代申請提交後,由各系主任審核,再轉至教務處相關工作人員審查。
3.審批:教務處相關工作人員審查通過後,報教務處處長審批。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402永利手机版网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