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發〔2022〕3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士學位(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位授予工作應堅持依法辦理、程序規範的原則,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和學位授予質量。
第三條 學院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授權的學科門類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四條 本規定适用于具有402永利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 學院設立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組成,成員包括院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相關教學單位負責人等,任期三年,可以連任。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一人。主席和副主席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成員從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中遴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讨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修訂學院學位授予工作規範;
(二)審核新增學位授予專業資格;
(三)審批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
(四)聽取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學位授予工作彙報;
(五)審議并确認學位獲得者名單,做出學位授予決議;
(六)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議;
(七)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學位授予工作一般每年舉行兩次。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認為需要時可增加次數。
第八條 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的形成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不少于與會成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的決議方為有效。
第九條 各二級院系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二級院系院長(主任)和具有較高教學、科研水平的教師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确定畢業論文(設計)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組織畢業論文(設計)的評議、答辯等工作;
(二)做出修改畢業論文(設計)重新答辯的決議;
(三)逐一審核學位申請者思想政治、道德品質表現和學術水平,對符合授予學位條件的,向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做出不授予學位的建議;
(五)提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建議;
(六)研究授予學位的争議和其他有關事宜并向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七)處理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辦理的有關學位事宜。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的形成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不少于與會成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的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常設辦公機構為學位辦公室,學位辦公室由教務處代行職能。學位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組織工作;
(三)負責彙總、複核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的材料;
(四)複核學位申請資料,并報告院學位評定委員會;
(五)負責整理學位檔案;
(六)按照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學位授予決議,發放學位證書;
(七)辦理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條 學院每年将學位授予信息及相關材料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章 學位授予條件
第十四條 凡具有402永利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内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二)學習成績優良,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五條 結業離校的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内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本規定所列條件者,可補授學位。
第十六條 凡屬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位:
(一)受留校察看處分且未解除者;
(二)在校期間存在嚴重違背學術誠信行為者;
(三)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應授予學位者。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具有以下行為,認定為嚴重違背學術誠信:
(一)未經允許,在考試過程中使用手機或其他具有儲存、發射或接收功能的電子設備的;
(二)代他人考試的(含校外代考);
(三)請他人替考的;
(四)盜竊試卷(試題)、購買盜竊試卷(試題)或解答盜竊試卷(試題)的;
(五)考試中,組織或參與網絡集體作弊的;
(六)畢業論文(設計)存在抄襲、篡改、僞造、找他人代寫、買賣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七)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嚴重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十八條 取得畢業資格,但具有嚴重違背學術誠信行為者,若其此後未有相關違規違紀行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本人提出學位申請,經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位:
(一)修業年限内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考試并被錄取;
(二)修業年限内被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公布的國外大學正式錄取為碩士研究生(預錄取及有條件錄取等非正式錄取情形,須由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相關條件是否滿足進行嚴格審查,審查認定條件滿足時方可認定為正式錄取)。
第四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十九條 學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生向所在二級院系提交學位申請;
(二)按照本規定相關條款,各二級院系對學生提交的學位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全面評議和審核,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審議,提出授予學位建議名單,并提交學院學位辦公室;
(三)學位辦公室對各二級院系上報的材料進行複核,并将複核結果提交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
(四)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做出學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決議;
(五)學位辦公室将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通知各二級院系并在全院公布;
(六)學位辦公室制作學位證書,并由學院頒發學位證書;
(七)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的生效日期,為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決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 學生和學位評定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提交學位申請、進行審查和做出決議。凡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出,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取消申請者的學位,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學院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學位授予争議與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所做出的學位授予決議有異議的,在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授予決議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複核申請。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未在規定期限内以書面形式提出複核申請的,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條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請後進行複核,在15日内做出複核決議,并書面通知複核申請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于在最長修業年限内仍未獲得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學生,學院以後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 學士學位的證書格式,按照教育部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 學生遺失、損壞學位證書,學院不予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可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經學院2022年第8次黨政聯席會讨論通過,從2018級開始施行。原《402永利手机版网址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規定》(院發〔2018〕21号)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402永利手机版网址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402永利手机版网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402永利手机版网址 2022年4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