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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永利手机版网址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402永利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402永利手机版网址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适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院在處理違紀學生時,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應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
第四條 在處理過程中,學生享有陳述、申辯、申訴等權利。
第二章 違紀處理的種類和适用
第五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包括通報批評)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分别處理,合并執行;兩人以上共同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别處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一)違紀後,認錯态度較差;
(二)多次違紀;
(三)違紀行為嚴重影響學院聲譽;
(四)涉外活動違紀;
(五)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複。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減輕處分:
(一)違紀後,能及時承認錯誤,态度端正,檢查深刻;
(二)違紀後能積極檢舉、揭發他人;
(三)在校期間表現優異。
第十條 處分期限和影響:
(一)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設置6到12個月期限,起始時間自處分決定下發之日計起。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一般設置6個月處分期限,處分期限到期後綜合考核學生在校表現,按照學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
(二)留校察看處分期限設置為12個月。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表現良好的,按規定程序解除察看;表現優秀的,經本人申請,經學院審核,可提前解除察看,但期限不少于6個月;表現差的,經黨政聯席會審議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距離學生完成學業時,學生受到處分時間未達到相應處分期限的,處分期限至學生畢業或結業離校之日止;
(四)受處分學生原則上在處分期限内不得參評獎學金,不授予校内綜合性榮譽稱号,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五)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自決定宣布第二個月起停發助學金、貸學金;學生從學院批準下達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内辦理離校手續,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章 違反學習紀律的行為和處理
第十二條 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一)發放試卷時未将禁止攜帶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包括書包、書籍、筆記本、複習提綱、自備草稿紙以及手機、智能手表等電子設備);
(二)發放試卷時未在規定位置就座;
(三)考試過程中未經同意借用或借給他人物品;
(四)考試開始指令發出後不按要求填寫姓名、學号或考号;
(五)其他應及時糾正并給予批評教育的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其試卷為無效試卷,成績記為零分:
(一)使用藍色、黑色之外的書寫工具解答試題;
(二)上交試卷不填寫姓名、學号或考号。
第十四條 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考試開始指令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後繼續答題;
(二)有第十二條所列違紀行為,經糾正、批評教育無效;
(三)其他應給予警告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成績記為零分:
(一)考試過程中為他人偷窺、抄襲提供方便;
(二)考試過程中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且不報告;
(三)考試過程中偷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勢;
(四)使用規定之外的紙張解答試題;
(五)在試卷規定區域以外書寫姓名、學号或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
(六)未經同意,在考試過程中離開考場;
(七)将試卷、答卷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帶出考場;
(八)其他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 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成績記為零分:
(一)考試過程中的各種夾帶行為 (包括身邊放有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身體或周邊物體上寫有考試相關内容等);
(二)在考試過程中違規攜帶手機、智能手表等電子設備;
(三)考試過程中搶奪、竊取他人試卷或答案;
(四)考試過程中交換試卷或答卷或草稿紙;
(五)在考試過程中以各種方式傳遞或接受考試答案;
(六)教師批閱試卷時發現的雷同答卷;
(七)擾亂考場、評卷場所工作秩序;
(八)其他應給予記過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十七條 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不得繼續參加考試,成績記為零分。觸犯法律法規者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一)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号或考号等信息,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考試資料,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替他人考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請他人代替考試,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涉嫌僞造證件,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四)參與盜竊、出售試卷,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五)購買盜竊試卷,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利用手機、智能手表等電子設備或其他器材組織作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存在金錢交易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其他應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十八條 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離校,五個工作日以内給予警告處分,五至十個工作日以内給予記過處分,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僞造實驗數據等違反學術規範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有剽竊、抄襲、僞造科研數據,情節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或請他人代寫論文或為他人撰寫論文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其他違紀行為和處理
第二十條 對觸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并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按下列情形處理: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緩期執行)及以上刑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對性質惡劣,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者,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動手打人,但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動手打人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二)策劃者。策劃打架未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三)打架者。先實施打人行為,未緻他人受傷者,給予記過處分;緻他人輕微傷或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緻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後實施打人行為(正當防衛除外),未緻他人受傷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緻他人輕微傷或輕傷者,給予記過處分;緻他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持械打人或勾結校内外人員聚衆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後報複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私藏、提供兇器,未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提供僞證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七)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不按正當程序私下解決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偷盜、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偷盜财物價值在5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三)違紀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社會危害或多次作案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為違紀行為提供信息、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藏、銷贓等活動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故意破壞國家、集體或他人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組織、參與賭博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賭博或變相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提供賭具、賭資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破壞環境衛生,影響學院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者,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在建築物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張貼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經教育勸阻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違反課堂紀律,擾亂食堂就餐秩序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經教育勸阻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酗酒滋事,借故起哄,摔扔物品,擾亂公共秩序,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經教育勸阻不改正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學院建築物内一律禁止吸煙。在宿舍、圖書館、教室、實驗室、機房、辦公樓、體育館、體育場、食堂等公共場所吸煙者,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累計兩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使用計算機網絡違反國家和學院有關規定者,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故意制作、傳播、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删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計算機網絡不能正常運行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二)登錄非法網站,在網上撰寫或轉載具有歪曲事實或侮辱诽謗他人、淫穢、暴力或反動等内容的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三)未經許可,攻擊、入侵他人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盜用他人IP地址或賬戶,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四)未經許可,盜、刷他人校園卡者,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五)未經他人同意,侵犯他人隐私,擅自在網上公開發布他人信息者,包括:姓名、肖像、住址、工作信息、電話号碼等,未造成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組織、參加非法組織和活動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從事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違反學生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危害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三)組織非法集會、非法遊行活動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四)在學院組織或參加宗教活動,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組織或參加邪教、迷信、非法傳銷活動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未經許可,以學院名義發布公告、新聞,參與商業和社會活動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給予如下處理:
(一)轉借學生證、校徽等證章,未造成後果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二)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學院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含)以上處分;
(三)辱罵、恐吓或造謠、誣陷他人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四)隐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郵件,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五)私刻、偷盜公章,僞造證件或證明文件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違反保密工作紀律和制度,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塗寫、書畫淫穢文字、畫像,或制作、複制、出租、傳播淫穢書刊、圖片、錄像、光盤等黃色物品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八)有流氓滋擾,性騷擾行為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九)賣淫、嫖娼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吸食或參與非法制造、買賣、傳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藥品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五章 違紀處理的權限與程序
第二十九條 違紀處分的權限:
(一)對考試違紀和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等違反學習紀律和學術規範的問題,由教務處負責處理;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的,由後勤處、學生處負責處理;其他違紀行為由學生處負責處理;
(二)學術或學位論文中是否存在抄襲或剽竊等行為,由學院學位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審定,并根據審定結論做出相應處理;對存在嚴重抄襲或剽竊行為的學生是否授予學位,由402永利手机版网址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決定;
(三)同一違紀事件涉及多個二級院系的學生時,由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四)因違反學習紀律和學術規範,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學生所在二級院系讨論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後由教務處執行,并報學生處備案;因其他違紀行為,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學生所在二級院系讨論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處審核後由學生處執行;
(五)給予學生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二級院系、學生處、教務處及相關部門讨論提出意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開除學籍處分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相關部門發文;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發文。
第三十條 違紀處分的程序:
(一)發現學生有違規或違紀行為時,應查清事實、收集證據,認真做好調查筆錄;
(二)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二級院系應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三)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包括下列内容:
1. 學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 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 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四)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五)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一條 對考試違紀、考試作弊者,處理程序作以下補充:
(一)對考試過程中的違紀、考試作弊行為,監考人員應當場認定并告知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簽字确認;詳實記錄事實,保管作弊物證,及時報送教務處;
(二)對考試過程前、後發現的考試違紀、考試作弊行為,由教務處、學生處、相關部門協同處理;
(三)教務處在一個工作日内将學生考試違紀、考試作弊情況及初步處理意見通知其所在二級院系;
(四)二級院系在接到通知後一個工作日内,将其送達學生。學生在收到通知後一個工作日内,向二級院系提交書面檢查或情況申辯。二級院系在認真審閱書面檢查或情況申辯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報送教務處。
第六章 申訴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
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
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第三十四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繼續執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委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六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天津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和其他規定未列舉的違紀事件,可視情節輕重,參照本規定相近條款做相應處理。凡以前各種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時,以本規定為準。同時本規定将根據教育部及天津市教委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與補充。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經402永利手机版网址2024年5月7日第10次黨政聯席會讨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402永利手机版网址學生違紀處理規定》(院發〔2017〕56号)、《402永利手机版网址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院發〔2013〕14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