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
教育部令第35号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已于2014年1月8日經教育部2014年第1次部長辦公室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高等學校規範和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内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并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内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實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與運行等,适用本規程。
第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依據本規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或者通過學校章程,具體明确學術委員會組成、職責,以及委員的産生程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及其他本規程未盡事宜。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 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确定院系(學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産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産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确定。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幹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産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産生,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應當根據需要,在院系(學部)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應當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讨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讨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标準及細則,學曆教育的培養标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标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标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争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内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确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号、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讨、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确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内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高等職業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可以參照本規程,結合自身特點,确定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現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等與本規程不一緻的,學校通過經核準的章程已予以規範的,可以按照學校章程的規定實施;學校章程未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規程進行調整、規範。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規程不一緻的,以本規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