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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女職工生育産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04-29

關于女職工生育産假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2〕56号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國務院令第619号),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健康,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産假為98天,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流産的(含人工流産),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産假:

    (一)3個月以下的,産假15天;

    (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至4個月的,産假30天;

    (三)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的,産假42天;

    (四)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産假98天。

    三、女職工産假期間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關于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計發标準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54号)執行);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執行,2017年4月27日廢止。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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