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5-05-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号),深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改革,進一步促進入學機會公平,提高人才選拔水平,依法治考從嚴治招,确保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現就做好2015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西部地區和人口大省高考錄取率。各地和高校要綜合考慮生源數量及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進一步完善招生計劃編制辦法。高等教育資源相對豐富的東部省份要指導所屬高校繼續擴大實施“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劃”,加大來源計劃存量調整,進一步增加中西部地區和錄取率相對較低省份的跨省招生名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要根據國家政策與導向、重點高校分布與規模等情況,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計劃,向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份傾斜,繼續适度調減屬地招生計劃,降低屬地招生計劃比例,并于5月31日前在本校網站向社會公開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
二、增加農村學生上重點高校人數。繼續實施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由中央部門高校和省屬重點高校安排部分招生名額,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所有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以及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份招生。繼續實施地方專項計劃,由各地安排一定數量的省屬重點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原則上以省級貧困縣為重點,因地制宜招收本地農村學生。繼續實施高校農村單獨招生專項計劃,由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安排一定數量的招生名額,參照自主招生辦法,招收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縣及縣以下中學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有關工作具體安排另文部署。
三、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各地要積極推進高職院校考試招生與普通高校相對分開,推廣“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方式,适度擴大采用“文化素質+職業技能”進行考試評價錄取的高職院校範圍。要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号)和《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2013〕3号)要求,進一步完善高職院校多樣化分類招考方式,适度增加分類招考計劃,力争2015年通過各類分類考試錄取的學生占高職院校招生總數的一半左右。
四、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号)的要求,抓緊研究制訂本地調整規範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并報教育部備案後公布。要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适宜的地方性加分項目。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好宣傳解讀,确保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工作平穩實施。要嚴格加分考生資格審核,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制。要加強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學要按要求詳實、準确、及時公示考生資格。要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依法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試點高校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2014〕18号)各項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規範并公開自主招生辦法、考核程序和錄取結果,嚴格控制自主招生規模。從2015年起所有試點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結束後、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挂鈎的考核活動,自主招生計劃不得占用試點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計劃。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完善自主招生投檔錄取辦法,組織自主招生入選資格考生單獨填報試點高校志願。根據入選資格考生高考成績總分、試點高校給予的優惠分值和試點高校模拟投檔線向高校投檔錄取,原則上于本科一批次前完成錄取。試點高校模拟投檔線由生源地省級招辦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份最終确定的投檔比例測算生成。
經批準舉辦試點學院的部分試點高校,應在本校自主招生計劃内優先安排試點學院自主招生,并嚴格按自主招生相關工作規定執行。
六、完善高校招生選拔機制和錄取方式。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試招生的相關事項,包括标準、條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詳細列明并提前向社會公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單位)須按國家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備案,并正式向社會公布。各高校要加強學校招生委員會建設,在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确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作用。調整學校招生委員會人員構成,增加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充分發揮他們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巡視學校測試、錄取現場等方式,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督。健全考生申訴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建立招生問責制,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對錄取結果負責。
各地要推行和完善高考成績公布後填報志願辦法,優化信息服務,方便考生填報志願。改進投檔錄取模式,推進并完善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方式,适當增加平行志願數量,降低考生落選風險;鼓勵有條件的省份探索“一檔多投”錄取模式,依據考生志願将檔案同時投放多所高校,增加高校和考生雙向選擇機會。要逐步減少高校招生錄取批次,2015年試行減少錄取批次的省份要認真論證、精心組織、充分準備、多次模拟、平穩實施。
七、加強招生信息公開。建立和完善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機制。各地和高校要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信息。重點加強對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錄取。教育部将建立和完善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試點高校招生資格動态調整和退出機制。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台建設,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詢到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及相關信息。
八、強化考試安全制度和體系建設。各地要健全政府部門協作機制,按照教育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學〔2012〕4号)要求,形成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綜合治理考試環境。繼續開展打擊銷售作弊器材、淨化涉考網絡環境和考點周邊環境等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
要落實考試安全責任制,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内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安全、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要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
要完善考試安全體系,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考點學校要加強标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完善應急指揮系統、考場視頻及網絡監控系統、作弊防控系統、考生身份驗證系統,提升考試實時監控能力。要根據《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操作規程,認真進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要健全誠信制度,構建正面教育、制度約束、違規處罰為一體的高校考試招生誠信體系,完善誠信考試工作機制。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重點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考試誠信檔案建設,客觀記錄違規人員的相關信息和行為,依申請接受招生學校、用人單位等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加大違規行為處罰力度,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嚴肅處理考試中的違規考生及有關工作人員。
九、加強規範管理和違規查處力度。各地和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出台含有違規“點招”錄取等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辦法;不得超越職權制定招生辦法或照顧優惠政策;不得擅自擴大高校招生規模或調整高校招生計劃;不得擅自調整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範圍、招生計劃和規定的項目範圍;不得劃轉計劃委托任何軍隊院校招生。省級招辦不得違反投檔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準向有關高校投放考生檔案;不得将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考生檔案投放給高校或為高校辦理錄取手續;不得擅自改變高校招生計劃類型;不得為無計劃高校或擅自為高校突破招生計劃辦理錄取手續;不得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除國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結束後違規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補錄。
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範圍、招生計劃;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新生入學後将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将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挂鈎的任何費用;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考生填報高考志願;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挂鈎的任何費用;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隐瞞事實。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教育紀檢部門加強對報名、考試、錄取全過程監督,加強對考試錄取工作的督促檢查。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号),對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要立即啟動相關程序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災害和疫病等做好應急防範工作;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服務,為殘疾人考生等特殊群體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營造溫馨考試環境。各地要高度重視做好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傳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細緻地解讀本地改革政策措施,解疑釋惑,凝聚共識;要對高校招生宣傳内容進行監督,适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範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
各地和高校要以考生為本,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号),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訪的責任主體,要及時受理、妥善處置,做到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程序及時受理和處理考生對在當地招生院校處理意見提出的行政複議。
附件: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教育部
2015年2月5日


附件
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争、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和志願填報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原則上按其戶籍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會)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
省級招委會可按照以考生戶籍為主、與在本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一定學習年限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就報名條件、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補充規定。
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的随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按各省(區、市)公布的辦法執行。對于不符合流入地報考條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協調流出地解決。
在中國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可在有關省級招委會指定的地點申請報名。
各省級招委會辦公室(包括教育考試院、招考辦、考試中心、考試局等,以下統稱為省級招辦)應要求本省(區、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
4.考生志願的填報。
考生志願表的設置和填報辦法應有利于體現考生報考意願,有利于錄取管理,有利于高校錄取新生。考生志願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各省級招委會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委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後,參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并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确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
5.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别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确,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二、考生電子檔案
6.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内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内容一緻。
7.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标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8.省級招辦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信息采集部門(單位)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确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内容的一緻,确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确、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區、市)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内容應完整、準确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1.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級招委會會同當地衛計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計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确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級招委會應在本省(區、市)指定一所終檢醫院,并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 試
13.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4.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考試題的命制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分别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各級考試機構要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有關辦法另行通知。
15.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内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省級統考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6.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洩)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本地區省級招辦,省級招辦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分别報告本地區省級招委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洩)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18.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考試時間表由教育部發布。
省級統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試時間,分别由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确定并發布。
19.考試必須在标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準。
20.民族自治地區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校或專業(類)招生,由省級招委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接受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外語科除外)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漢語部分可翻譯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語言文字答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規範的語言文字答題。有關省(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别按50%計入總分,但漢語文成績必須達到合格水平,方能錄取。
21.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委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有關省(區、市)和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本地區、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确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确。
各省(區、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進行計算機網上評卷的省(區、市)要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
考試結束後,各省(區、市)須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确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2.長期在非戶籍所在省(區、市)工作、學習的人員,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學習單位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借考。經同意後,可在考生工作或學習所在地的省(區、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處理。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确、表述規範。高校的招生章程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确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緻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于4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标準,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參加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試點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及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等,提前向社會公布。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違背。
26.高校應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内,将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省級招辦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27.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内,可按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須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内按有關計劃管理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招生來源計劃。
28.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29.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區、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内,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将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教育部備案。同時,高校須将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31.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标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彙總本省(區、市)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區、市)屬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應由高校所隸屬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核、彙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負責彙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備案後,統一分送各有關省級招辦。
34.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及時、規範、準确、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5.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由各省(區、市)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區、市)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錄 取
36.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委會組織實施。
37.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面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校應在校内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38.各省級招委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曆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确有必要,經高校與有關省級招辦協商一緻,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曆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曆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标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校協商一緻後,再向社會公布。
39.各省級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本省(區、市)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确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0.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結合本省(區、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投檔錄取規則,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系。省級招辦應向社會公布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根據在生源省(區、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省級招辦協商确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并在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确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省級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内。
41.高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級招辦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42.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區、市)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級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級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态,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将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3.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4. 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下列稱号、獎勵、名次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1)省級優秀學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4)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5)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6)獲得省級招委會确定的統測項目範圍内的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号,由生源所在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适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适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号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7.同時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隻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
各省(區、市)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項目一般不得超出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範圍,若确需增加超出規定範圍的政策性照顧項目,須經本省(區、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報教育部核準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規定範圍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适用于向本省(區、市)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包括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和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48.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确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确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9.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内、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定向就業招生可采取單設志願、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範圍内對有志願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内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可采取補充征集志願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标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挂鈎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内,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征集錄取。
省級招辦要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确認後,于同批次投檔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為争取調整計劃數随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1.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2.高校須将拟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拟錄取的考生等)标注錄取類型後,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級招辦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3日之内将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将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有關省級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53.各省(區、市)錄取工作應于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應在8月20日之前結束。
54.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
55.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6.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級招辦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确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将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别彙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内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測試合格拟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台。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台上審核确認後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将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拟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各省級招辦須在9月1日之前按規定向教育部上報各高校在本省(區、市)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數據庫,錄取數據報送工作要全面、準确、規範、及時。各省級招辦上報的數據将作為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主要依據。
58.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後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源計劃的省(區、市)内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委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市)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内,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并及時将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确需跨省補錄的專科層次高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準後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有關省級招辦在高職(專科)補錄工作開始前,須将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校名單及拟補錄人數報教育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後3日之内,須将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教育部。
59.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信息公開公示
60.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确、公開程序規範、内容發布及時。
6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别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别、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标準、拟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6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辦、有關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号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招生管理職責
63.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指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制訂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核各省(區、市)高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将彙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一分送各省級招委會;
(6)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公開招生信息相關職責;
(7)指導、檢查各省(區、市)高校招生工作;
(8)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9)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10)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4.省(區、市)、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确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招委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委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65.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彙總高校在本省(區、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複情況進行複查。
66.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内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受權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将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複。
十一、招生經費
67.各省(區、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68.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标準由各省(區、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及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等工作的情況确定。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9.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号)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複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複。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十三、附則
71.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72.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73.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74.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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