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5-04-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大力促進入學機會公平,進一步加強規範管理,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加強高考環境綜合治理,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現就做好2014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2014年,各省(區、市)要在國家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有關實施意見出台後,研究制定本省(區、市)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明确推進高考改革的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教育部将在少數省(區、市)和高校啟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試點省(區、市)2014年秋季新進入高中階段學習的學生,将使用新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辦法,在2017年高考時使用新的高校考試招生錄取辦法。各省(區、市)目前已在高中階段學習的學生均不實行新的高考綜合改革試點辦法。
各省(區、市)要繼續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2013﹞3号),建立健全“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考試制度,進一步擴大通過多樣化入學方式錄取高職學生的規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12﹞12号)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3﹞10号)要求,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晰試點定位,強化考核管理,加大信息公開,結合學校辦學特色,選拔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人才。
二、大力促進入學機會公平
縮小區域入學機會差距。繼續擴大實施“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劃”,承擔協作計劃的輸出省份要繼續增加在中西部地區和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份的跨省招生名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要适度降低在屬地的招生計劃比例,将從屬地調減的計劃和高校新增計劃主要投向高等教育欠發達且生源數量相對較多、升學壓力較大的中西部地區。
提高農村學生升入重點大學的比例。2014年将繼續擴大實施“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所有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招收農村貧困地區學生。教育部直屬高校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高校還要因校制宜,專門安排一定數量的招生名額,原則上不低于有關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規模的2%,主要選拔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縣及縣以下中學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進一步提高招收農村學生的比例。原則上符合當年普通高校統一考試招生報名條件、高中階段具有在上述中學連續三年學籍并實際就讀、具有農村戶籍且家庭在農村的學生均可報考。有關高校應結合農村學生特點及上述中學的實際情況,參照自主選拔錄取的辦法,研究制訂報名、考核及錄取辦法。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逐步提高招收農村學生比例的長效機制,并将每年招收農村學生比例向社會公開。
落實并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随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配套政策。各省(區、市)要不斷優化服務,細化各項操作辦法和工作流程,确保有關政策落實到位。對于不符合流入地報考條件的随遷子女,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做好報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使用、參加考試錄取等政策銜接和協調工作,保障考生在流出地參加升學考試和錄取。
進一步規範和清理高考加分政策。各省(區、市)和高校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調整部分高考加分項目和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0号)有關精神和要求,嚴格執行各地報教育部核準備案後的高考加分調整辦法,不得擅自擴大加分項目和分值,不得違規錄取不符合保送條件的學生,進一步清理地方性加分政策。各地各高校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有關考生資格的審查和公示,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嚴厲打擊考生資格和身份造假。
三、加強高校招生工作規範化管理
各省(區、市)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招生政策規定,不得出台降低标準違規指名錄取考生、收取與招生挂鈎費用等違規性地方政策,不得擅自擴大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範圍及規定的項目範圍。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高校使用預留計劃,必須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并事先向社會公布使用辦法。嚴禁高校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嚴禁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對有關高校超計劃錄取、降低标準違規指名錄取的考生進行投檔。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規範自主選拔錄取、藝術和體育類專業、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保送生等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的測試管理,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完善考核辦法,嚴格組織實施,強化過程監督。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的測試及進入中學校園的招生咨詢和宣傳工作,一律安排在2013-2014學年度中學寒假開始後,不得影響和幹擾中學正常教學秩序。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學生入學後的管理,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的學生不得調整到普通類專業,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得錄取或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民族班、民族預科班、國防生、免費師範生等定向就業類考生不得調整錄取類型、培養方式等。
各高校要加強對本校招生宣傳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嚴禁高校及駐各地招生宣傳組(人員)以建立高校生源基地、換取自主選拔錄取校薦名額等為借口惡性搶奪生源,向中學及考生或家長索取或收受禮金、禮品及有價證券等。嚴禁高校駐各地招生宣傳組(人員)向考生或家長承諾照顧錄取、簽訂預錄取協議、收取與招生挂鈎的任何費用。
各高校要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充分發揮其在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門公布各高校錄取通知書簽發人名單。
四、強化考試安全管理和環境綜合治理
各省(區、市)要進一步健全高考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是本轄區内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安全、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要逐級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要高度重視考試隊伍建設,結合當前考試安全保密的新形勢和新特點,加強對涉考工作人員的全覆蓋式教育培訓,重點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增強安全保密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要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采取靈活多樣和青年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教育和引導考生信守承諾,踐行誠信考試,拒絕和抵制考試中的違紀、舞弊及違法等行為。要加強标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完善身份驗證系統、防控作弊系統、視頻及網絡監控系統、應急處置系統,提升考試實時監控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要進一步強化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綜合治理考試環境方面的作用,完善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将考前集中開展專項行動與日常清理整頓工作相結合,嚴厲打擊有組織考試舞弊行為及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考試中的違規考生及有關工作人員。
五、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各省(區、市)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号)要求,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範圍和内容,做到“十公開”,即招生政策公開、高校招生資格公開、高校招生章程公開、高校招生計劃公開、考生資格公開、錄取程序公開、錄取結果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錄取新生複查結果公開。2014年要重點加強對自主選拔錄取、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民族班、民族預科班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錄取要求、錄取結果的全部公示。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别、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标準、拟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要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切實把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部門教育司(局)和部屬高校須于2014年9月底前向教育部報送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六、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加強作風建設和職能轉變,以考生為本,着力解決考生和社會關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服務廣大考生的能力。各級考試機構要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有盲人參加考試時,為盲人考生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各地要因地制宜,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的工作預案,做好對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災害和疫病的應急防範工作;考試期間,要積極創造條件,營造溫馨考試環境,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服務,熱情關愛弱勢群體考生。
各省(區、市)要高度重視做好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深入細緻地解讀本地高考改革工作方案,讓考生和社會充分知曉相關改革政策的内容,解疑釋惑,凝聚共識,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各高校要進一步優化招生宣傳服務,創新宣傳形式,完善信息查詢服務平台,繼續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傳、咨詢;要及時回應處理考生關切,适時發布招生預警,暢通考生申訴渠道。
七、嚴肅工作紀律和責任追究
各省(區、市)和高校要嚴肅招生工作紀律,進一步加強高校招生監督監察,嚴格落實高校招生責任追究辦法。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工作規定和紀律的單位和人員,依照《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實行相應行政和紀律處罰,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招生工作規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的處理,并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高校或中學,不僅要取消其相關招生或推薦資格,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未經教育部核準計劃擅自招收的、未經省級招辦辦理錄取手續等違規錄取的考生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生,一經調查核實,堅決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考生的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件: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教  育  部
                               2014年1月  日
 
附件:

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争、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和志願填報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應按其戶籍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會)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
省級招委會可按照以考生戶籍為主、與在本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一定學習年限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就報名條件、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補充規定。
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的随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按各省(區、市)公布的辦法執行。  
在中國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所在省(區、市)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可在有關省級招委會指定的地點報名。
各省級招委會辦公室(包括教育考試院、招考辦、考試中心、考試局等,以下統稱為省級招辦)應要求本省(區、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
4.考生志願的填報。
考生志願表的設置和填報辦法應有利于體現考生報考意願,有利于錄取管理,有利于高校錄取新生。考生志願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各省級招委會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委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後,參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并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确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填塗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填塗志願表(卡)的技術指導。
5.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别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确,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二、考生電子檔案
6.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有高中新課程畢業生的實驗省份要提供應屆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内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内容一緻。
7.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标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8.省級招辦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信息采集部門(單位)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确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内容的一緻,确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确、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區、市)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内容應完整、準确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1.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級招委會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含)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确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級招委會應在本省(區、市)指定一所終檢醫院,并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  試
13.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4.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考試題的命制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分别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各級考試機構要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有盲人參加考試時,為盲人考生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15.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内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省級統考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6.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洩)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本省(區、市)的省級招辦,省級招辦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分别報告本省(區、市)的省級招委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洩)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18.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考試時間表由教育部發布。
省級統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試時間,分别由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确定并發布。
19.考點應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準。
20.民族自治地區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校或專業(類)招生,由省級招委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自治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别按50%計入總分,但漢語文成績必須達到合格水平,方能錄取。
21.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委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有關省(區、市)和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本省(區、市)、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确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确。
各省(區、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進行計算機網上評卷的省(區、市)要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
考試結束後,各省(區、市)須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上報考試情況數據。
22.長期在非戶籍所在省(區、市)工作、學習的人員,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學習單位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借考。經同意後,可在考生工作或學習所在地的省(區、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處理。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确、表述規範。高校的招生章程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确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緻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于4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标準,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高校應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内,将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違背。
26.省級招辦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27.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内,可按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編制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須按有關計劃管理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招生來源計劃。
28.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29.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區、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内,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将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教育部備案。同時,高校須将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31.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标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彙總本省(區、市)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區、市)屬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應由高校所隸屬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核、彙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負責彙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備案後,統一分送各有關省級招辦。
34.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及時、規範、準确、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5.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由各省(區、市)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區、市)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錄  取
36.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委會組織實施。
37.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面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校應在校内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38.各省級招委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曆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确有必要,經高校與有關省級招辦協商一緻,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曆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曆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标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校協商一緻後,再向社會公布。
39.各省級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本省(區、市)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确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0.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結合本省(區、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科學合理的錄取投檔辦法,正确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系。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内,确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省級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省級招辦應向社會公布平行志願投檔規則,并根據高校公布的招生計劃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确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規定時間内确定調整計劃數和調檔要求後,省級招辦開始進行平行志願投檔,并負責向社會公布各高校實際招生計劃數和錄取分數線。
41.高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級招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42.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區、市)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級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級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态,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将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3.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适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适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号)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适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号)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号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或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秩序冊、成績單冊);
(6)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招委會确定的統測項目範圍内的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号,并在報考當年參加省級統測達到相應合格标準的。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适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号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7.同時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隻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
各省(區、市)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項目一般不應超出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範圍,若确需增加政策性照顧項目,須經本省級招委會研究确定,并報教育部核準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适用于向本地區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包括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和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48.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确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确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9.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内、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定向就業招生可采取單設志願、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範圍内對有志願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内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可采取補充征集志願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标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挂鈎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内,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征集錄取。
省級招辦要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确認後,于同批次投檔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為争取調整計劃數随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1.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2.高校須将拟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拟錄取的考生等)标注錄取類型後,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級招辦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3日之内将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将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有關省級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53.各省(區、市)錄取工作應于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應在8月20日之前結束。
54.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
55.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6.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級招辦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确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将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别彙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内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測試合格拟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台。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台上審核确認後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将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拟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各省級招辦須在9月1日之前按規定向教育部上報各高校在本省(區、市)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數據庫,錄取數據報送工作要全面、準确、規範、及時。各省級招辦上報的數據将作為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主要依據。
58.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流失率超過本校高職計劃總量10%的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委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市)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内,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并及時将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确需跨省補錄的專科層次高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準後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有關省級招辦在高職(專科)補錄工作開始前,須将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校名單及拟補錄人數報教育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後三日之内,須将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教育部。
59.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信息公開公示
60.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确、公開程序規範、内容發布及時。
61.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别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别、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标準、拟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62.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号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招生管理職責
63.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指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制訂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批各省(區、市)高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将彙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一分送各省級招委會;
(6)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公開招生信息相關職責;
(7)指導、檢查各省(區、市)高校招生工作;
(8)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9)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10)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4.省(區、市)、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确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
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招委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委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65.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彙總高校在本省(區、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中學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66.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内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受權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将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招生經費
67.各省(區、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68.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标準由各省(區、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及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等工作的情況确定。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9.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70.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僞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洩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願、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标準的學生,緻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挂鈎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71.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視情節分别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将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三、附則
72.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73.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74.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75.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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